吸食鴉片的行為在日治時代的台灣,是被管控、但並非禁止的。
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以當時台灣人已有吸食鴉片的習慣,放任台灣人吸食,但台人如果提供給日本軍人軍伕,則處以極刑[1]。一八九七年《臺灣鴉片令》開始施行,臺灣總督府對所有吸食意願者發給執照,吸食者以登記方式繳費取得吸食証照,還必須到持有特約許可販賣之商店,以官方規定價格取得阿片。同年三月,總督府又頒佈「台灣阿片令施行規則」,由官方製作及販售鴉片煙膏,作為吸食之用。其他經營鴉片吸食器或吸食所生意的商人,也都必須向地方官廳申請取得「特許鑑札」,繳納特許費。為了打擊走私,台灣總督府並且在衛生課之下設置阿片掛、「阿片監視員」及「阿片監視員補」[2]。
在這樣的政策之下,從1897年起至1900年持有吸食特許證台人仍多達十六萬餘人,而且逐年增加;鴉片專賣不但成為台灣總督府大宗的歲收來源,也成為日本大財團(如三井物產)的重要財源。1930年,台灣新民會林獻堂、蔡惠如等人向國際聯盟控訴日本政府的毒化政策[3]。台灣總督府為了應付國聯遠東鴉片調查團,乃緊急設置臨時阿片矯正所、「更正院」,然而鴉片專賣制度,卻一直維持到1945年日本戰敗的前夕。
注解
[1]《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第3冊第50件。
[2]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頁270─272。
[3]林獻堂,《灌園先生日記(三)》,(台北︰中研院台史所籌備處,2001),頁70。
王甫昌,〈族群通婚的後果:省籍通婚對於族群同化的影響〉,《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6卷第1期(臺北:1993.12),頁236-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