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權升
除非是閃電戰,否則穩定的能源供應,往往是交戰雙方在戰略、兵力與運補等考量之外的一個勝敗關鍵因素。
由這個角度來看,抗戰期間協調供應四川省一半以上煤炭所需的「中福聯合處」不但串起本文主要人物康寶元的一生,作為當時唯一一家在大後方以經營煤礦業為主的大型企業,「中福聯合處」在穩定戰時經濟與維持百姓日常生活方面,更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2]
要談「中福聯合處」,就必須由英商福公司(Pekin Syndicate)說起。福公司是一家清朝末年(1897)在英國登記的投資財務公司,專門以取得並轉售中國的專賣權為營利手段。1898年,福公司取得山西、河南一帶開採煤、鐵礦與修築鐵路的專利權,涵蓋高達21,000平方英里土地。[3]到了1913年,福公司在中國的投資金額已經佔據當時英國在華企業投資總額的25%,聘請的礦工人數也從初期的3,000人,一度在1924年躍升至11,000人,直到1934年才縮減至9,000人。但是在其65年歷史當中,福公司只發放了半年(1936)的股利。
1915年6月,福公司與官商合辦的「河南省中原煤礦」合組「福中總公司」,1933年改名為「中福兩公司聯合辦事處」,國府並指派當時在軍事委員會任職的翁文灝與孫越崎等人,負責與福公司指派代表A. J. Bell共同主持辦事處業務。[4]
值得關注的是,本文中提到康寶元曾在1925年參加焦作煤礦罷工。事實上,自從取得專利權以後,福公司和當地居民、地方政府──尤其是與工人──的衝突便沒有停止過。一方面礦工的工作危險性高、工時長,意外又經常發生;另方面在包工制度下,承包者往往自行決定礦工工資及工時,使得工人薪資普遍不佳,焦作的礦工運動也因此成為中國共產黨積極推動的工運項目之一。[5]1925年五卅慘案發生後,在反帝國主義意識高漲的推波助瀾下,焦作煤礦的工人也在7月起發起一系列罷工,直到1926年3月,工人們與福公司談判、取得工作保障後,才宣布復工。[6]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10月14日安陽遭日軍佔領。此時軍事委員會考量到近距離內焦作礦區的各種採礦機器可能為日軍所佔,因此有意將所有設備遷往長江以南。然在戰爭初期,整體態勢不甚明朗,基於自身商業利益,英方一度認為日軍行動不會影響焦作礦區的生產,因此駁回南遷計畫。最終是在軍委會的堅持下,雙方才達成協議,將大部分設備與技術人員撤往武漢,僅在焦作留下一批人員,維持礦場運轉。
11月中旬,南遷的中福聯合處在資源委員會的力邀下,共同主辦湖南湘潭譚家山煤礦,日產近400噸的煤炭,並透過湘江船運將這些煤炭運往武漢與長沙各地工廠,緩解戰時的煤荒問題。隨著戰爭發展,1938年1月中福聯合處又將多數設備、人員遷往四川,並在當年5月與天府煤礦、北川鐵路共組「天府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康元寶任職的天府煤礦,便因為採用了中福煤礦公司的設備、器材和技術,產能提高,使得天府煤礦在抗戰時期對陪都重慶的供煤量高達總量的45%。
注解
[1](編注)照片圖說可參考「Joseph Needham Photographs – Wartime China, 1942-1946」。另外在同一系列的照片合集中可尋得天府煤礦工人運煤、火車運煤、卸煤坡道等照片(上述網站瀏覽日期20240526)。
[2]薛毅,〈抗戰期間的英商福公司〉,頁80-88。
[3]King, Frank H.H. (1990). “Joint Venture in China: The Experience of the Pekin Syndicate, 1897-1961”. Business and Economic History, Vol 19, p. 113.https://www.jstor.org/stable/23702938。
[4]薛毅,〈抗戰期間的英商福公司〉,《抗日戰爭研究》,第一期(北京,1993),頁79-80。
[5]河南省總工會工運史研究室編,《焦作煤礦工人運動史資料選編》,河南人民出版社,111頁。
[6]薛世孝,〈一九二五年英商福公司焦作煤礦罷工〉,《中州學刊》,第三期(鄭州,1982),頁107-112。劉宗志、柳賀,〈民國時期焦作煤礦礦工生活研究〉,《河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5:4(焦作,2014年12月),頁469-474。
參考書目
河南省總工會工運史研究室編,《焦作煤礦工人運動史資料選編》,河南人民出版社。
薛毅,〈抗戰期間的英商福公司〉,《抗日戰爭研究》,第一期(北京,1993),頁79-88。
薛世孝,〈一九二五年英商福公司焦作煤礦罷工〉,《中州學刊》,第三期(鄭州,1982),頁107-112。
劉宗志、柳賀,〈民國時期焦作煤礦礦工生活研究〉,《河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5:4(焦作,2014年12月),頁469-474。
King, Frank H.H. (1990). “Joint Venture in China: The Experience of the Pekin Syndicate, 1897-1961”. Business and Economic History, Vol 19, pp. 113-122 (10 pages). https://www.jstor.org/stable/23702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