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昱佑
圖/林玉芬提供,汪琪拍攝
以下為日治時代戶籍資料所設欄目的填寫說明,為方便讀者對照實際紀錄,這裡條列的是當時紀錄上所顯示的欄目名稱,包括一些殖民政府慣用的措詞,例如「本島人」、「支那人」以及「大日本帝國」等。
姓名欄
漢人名字複雜,除正式姓名外,另有字、號、別號、乳名、譜名等,但在戶政系統中,一人僅可登記一名,且不得任意更改,除因同名或職業關係必須改名時須經本籍地官署許可。
出生年月日欄
清代台灣漢人習慣使用陰陽合曆的農曆,並使用清代帝王年號紀年。日治戶政系統,除了年號變更為日本天皇年號外,尚須配合陽曆記入,漸漸改變了台灣人的曆法使用習慣。
本籍或住所欄
依是否為台灣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有下列情形:
1. 本島人(台灣人)
情況一:住所如與本籍同,填「現住所」。
情況二:現住所為寄留地則填本籍地住所。
2.非本島人
內地(日本)人:依照本籍之都道府縣填入本籍地。
支那(中國)人:本籍地填入位於中國的住所。
族稱欄
1869年明治政府施行「版籍奉還」政策,衝擊原先江戶幕府主導的封建制度,然而在戶政系統上卻保留江戶時代以前的痕跡,並隨內地(日本)人赴台而影響台灣戶政。
1.華族:江戶時代的「公家」、「大名」或因功授有爵位之公、侯、伯、子、男等貴族。
2.士族:擁有舊武士家世或書香世家,多為江戶時代的「藩士」。
3.平民:華族、士族之外統稱平民。
種族欄
種族依父親填列,不明時依母親辦理。
1.大日本帝國國籍者
(1)日本人
- 內地人填「內」。
(2)台灣漢人
- 福建人(多為閩南)填「福」。
- 廣東人(多為客家人)填「廣」。
- 不屬於「福」、「廣」的其他漢人填「漢」。
(3)台灣原住民族
清代時,政府依繳稅與否將原住民分為「熟番」與「生番」。日治前期,日本人因其漢字使用習慣將「番」字更改為「蕃」字,但基本延續清代分類。隨著伊能嘉矩等人類學家引入現代人類學對台灣原住民族進行分族,不過在戶政系統上則採用「平埔族」與「高砂族」的大致分類。一般來說原先的「熟蕃」可對應「平埔族」,「生蕃」則可對應「高砂族」。
- 熟蕃人或平埔族填「熟」或「平」。
- 生蕃人或高砂族填「生」或「高」。
2.外國籍
- 支那(中國)人或中華民國人填「支」或「中」。
- 朝鮮人填「朝」。
- 滿洲國人填「滿」。
阿片吸食欄(吸食鴉片欄)
阿(鴉)片吸食:經所謂「特許」吸食阿片煙膏者填「阿」。
1897年《臺灣鴉片令》開始施行,學者栗原純認為這是一部結合「日本內地」對於鴉片管制與藥用開放法規的變體,源自後藤新平「嚴禁鴉片,但對成癮者開放醫用[1]」的主張,但實際上臺灣總督府對於鴉片管制的施行方式是對所有吸食意願者發給執照,鴉片交易收歸專賣[2]。具體作法是有煙癮的台人須持地方官廳指定醫師證明書,說明一日用量,向地方官廳申請吸食許可證,到持有特約許可販賣之商店以官方規定價格購買鴉片,購買或吸食鴉片時必須攜帶許可證及「通帳」(摺子),由零售商將煙膏種類、數量、價格、購買時間等填入[3]
不過在戶政系統中,並不會清楚標明吸食者許可證、「通帳」的等級,而僅標明吸食與否。
纏足欄
纏足者填「纏」,解纏者填「解」。
種別欄
列在戶口調查副簿上,供警察依戶口實查,分為三種:
第一種:官吏,公吏或有資產常識而行為善良者,可理解為「良民」,警察每年查一次。
第二種:介於第一種、第三種之間的其他者,可理解為「一般人」,警察每六個月查一次
第三種:受禁錮過之受刑人(顯有悔改者除外)需視察人或為其他警察人員特別注意者,警察每月查一次。
不具(身心障礙)欄
聾啞、壟或啞填「聾」。
眼盲填「盲」。
智能障礙(「白痴」)填「痴」。
精神障礙(「瘋癲」)填「瘋」。
種痘(接種疫苗)欄
明治四十三年(1910)以前施行種痘者,初種填「一」,再種填「二」,三種填「三」。
明治四十四年(1911)以後填種痘年次,並載明「感」或「不感」,如「四四感」或「四四不感」。
大正十四年(1925)施行之種痘有感填「十四感」,無感免記載。
生後第一次種痘如果未顯現效果填「不感」[4]。
有痘瘡經過填「痘」。
續炳[5]欄
記載前戶長姓名及現戶長的親屬關係,例如「螟蛉子」(養子)、過房子(繼子)、媳婦仔(童養媳)、妾、同居人、連子(即再婚女子與前夫之子)、庶子(妾所生子女)、查媒嫺(婢女),甚至查媒嫺子(婢女生的子女)等[6]。
另外,對於戶長變更事由,如「分家」、離婚等因造成之「廢戶(家)再興」、繼承所形成的「戶主相續」也有紀錄。而個人亦有「個人記事欄」記載當事人是否行衛[7]不明(失蹤)、違犯(犯法)、贈賄(行賄)等。
上述包括「種族」和「種別」的六項有關治安需求的六個欄目,在昭和10年(民國二十四年)依殖民政府頒佈的「戶口規則施行規程」廢止了,但副簿[8]仍保留。為符合這項新規定,戶口調查簿上面的「種別欄」記載都被塗黑。
注解
[1]1896年3月12日,水野、後藤、加藤尚志,外加陸軍軍醫總監石黑志惪、海軍軍醫總監実吉安純、陸軍軍醫森林太郎、醫學博士北里柴三郎等人曾就台灣鴉片問題,於星之丘茶寮進行會談。當時紀錄被留了下來。〈台湾阿片二関スル件名至二十九年三月十二日於星之丘茶寮座談会〉,《後藤新平文書》,影像微捲R34。轉引自:栗原純著,徐國章譯,《日本帝國主義與鴉片臺灣總督府的鴉片政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7),頁49。
[2]栗原純著,徐國章譯,《日本帝國主義與鴉片臺灣總督府的鴉片政策》,頁26-51。
[3]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5),頁270-271。
[4] 「感」表示接種疫苗後有良好效果,「不感」則是接種疫苗後未顯現效果。陳詩韻總編,《日據戶籍小學堂:解開你的身世之謎!》(台中:台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2018),頁15。
[5] 現代日文寫作:続き柄、讀作:つづき‐がら(tsudzuki ‐ gara),意指:(與戶主的)親屬關係。
[6]〈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漢字稱謂用語概解〉,http://www.miaoland.idv.bz/jname.htm,擷取時間:20220719。
[7] 行衛亦可寫作行方(現代日文多寫作後者)、讀作:ゆくえ(yukue),意指:行蹤。故行衛不明即為失蹤之意。
[8]戶口調查簿:簿冊分正簿及副簿,正簿存於郡(市)役所(或警察署、警察分署、支廳),副簿存於警察官吏派出所(或駐在所、警戒所),現各戶政事務所接管者為正簿。〈日治戶籍戶口調查簿,個人基本資料的「種別欄」部分,出現有塗黑「■」的記號意義〉,台東縣戶政事務所生活服務網,https://tth.taitung.gov.tw/m/404-1000-1733.php,擷取時間:20220830。
延伸閱讀
1.專書
洪汝茂總編,《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法律及用語編譯》,臺中:臺中縣政府,2001。
徐國章譯,《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5。
陳詩韻總編,《日據戶籍小學堂:解開你的身世之謎!》,台中:台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2018(線上資源:https://www.hnantun.taichung.gov.tw/media/349327/8181841671.pdf)
2.網路資源
〈日治時期戶籍登記漢字稱謂用語概解〉http://www.miaoland.idv.bz/jname.htm。
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日據時期與戶籍用語〉,https://e-household.hccg.gov.tw/ch/home.jsp?id=114&parentpath=0,14,108。
〈日治戶籍戶口調查簿,個人基本資料的「種別欄」部分,出現有塗黑「■」的記號意義〉,台東縣戶政事務所生活服務網,https://tth.taitung.gov.tw/m/404-1000-1733.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