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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和談的底線:宋美齡/致馬歇爾私函

本文是系列的第17篇,本系列目前有18篇文章,完整系列目錄請按:烽火尺牘

相關系列:【補綴歷史的人.楊儒賓

本文取自「1949的戰爭記憶:烽火尺牘巡迴特展」政大站。

圖一 蔣夫人五月廿四日自瀋陽致馬歇爾將軍私函(第一函)
圖一 蔣夫人五月廿四日自瀋陽致馬歇爾將軍私函(第一函)

編版/蘇香霖
圖/楊儒賓提供

中譯

蔣夫人五月廿四日自瀋陽致馬歇爾將軍私函(第一函)

委員長囑予致書閣下,即自昨日予等抵瀋後,即得悉國軍已進入長春。國軍雖進入長春,但委員長希冀早日停止衝突,進入和平統一之殷望仍切。委員長覺得下列各點為至公平合理,俾取得共黨諒解之基礎,如閣下同意,希閣下依情況進行。予同時已致書宋院長[1],如閣下有覆音託彼轉致予等者,或與宋院長商談者,務希勿吝。

(壹)今年一月十日之停止衝突協定須精神上(內心)及實質上忠實履行。

(貳)軍隊整編統編計劃須按預定計劃實施(今年三月廿三日之協定)。

(參)今年二月廿五日之恢復交通協定,須切實履行。

(肆)程序方法:

甲、共黨不得阻止或遲滯中央政府根據中蘇條約接收東北之主權。

乙、共黨不得干擾或阻止中央政府修理全國任何地區之鐵路,俾恢復運輸,唯有如此,共黨始能表現其誠意於和平。

丙、於執行三項協定(即停止衝突、恢復交通、整編統編軍隊)時,執行部及執行小組之美方軍官對於執行及解釋某項政府與共黨各執一見之問題時,有完全決定之權限。

以上各點,共黨是否同意,美方代表是否願保證共黨之誠意執行,如能協商完滿,委員長希於數日內得一覆音,俾早日和平。

再者:委座希對於恢復交通須規定一日期(由執行部決定),此點至為重要。

圖二 喬治.馬歇爾George Marshall (來自維基共享資源,公有領域)
圖二 喬治.馬歇爾George Marshall (來自維基共享資源,公有領域)

說明

文/楊儒賓撰寫

民國現代史的具體內涵,可以說即是一部國共鬥爭史,兩黨在抗戰時因共同的敵人而暫時結合,共同的敵人一消失,兩黨即刻兵戎相見。1945 年因而有兩黨領袖簽署的雙十協定;同年年底至 1946年元月,有馬歇爾調停的國共三人小組[2]與軍事調處執行部之事。但兩黨的互信基礎實極薄弱,軍事衝突不斷,東北因地位特殊,資源豐富,衝突尤其激烈。從 1945 年 11 月國軍經秦皇島進入東北開始,國共的戰火始終未曾停息,1946 年 3 月 27 日雖達成了東北停戰的協定,但協議形同廢紙,雙方始終談談打打,長春是爭奪戰的焦點。幾經換手,1946 年 5 月 23 日國軍進入長春,同日,蔣介石、宋美齡雙雙飛抵瀋陽。隔日,宋美齡事實上以蔣私人代表的身分,寫信給馬歇爾,表達談判的底線。談判要有成效,須落實到程序方法上,在宋所提的三項方法中,丙項所說的美方有最後仲裁權之事,共方最不願意接受。在先前的 5 月 12 日,周恩來已否決了類似的提案,其理由認為此一方法已經破壞了三人協商一致的精神。6 月 6 日,國方宣佈停火 15 天,後又宣佈延期 8 天,但不到期限,6 月 26 日,雙方即全面開打。

此信雖為私人信函,但實具公函性質。宋美齡在此封信上沒簽名,可想見馬歇爾處當有此信函正本。至於中文譯文當是當時國防部人員所作,提供國方代表參考。中譯文有加按語,註明第一函,顯示宋美齡爾後仍持續修書給馬歇爾,表達國方的想法。


注解

[1] 宋子文,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1945年6月25日−1947年3月1日)。

[2] 馬歇爾於12月20日抵達中國,先後與蔣中正及周恩來等人商談,政府與中共達成共識,成立軍事三人小組(簡稱三人小組),作為軍事衝突時的調處管道,國民政府由張群代表、中共由周恩來代表、美國由馬歇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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