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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

民國34年(1945年)初,蘇聯在歐洲戰場順利挺進,攻入柏林指日可待。然而日本在太平洋仍強烈扺抗美國的軍事攻勢。1945年2月雅爾達會議中,美、英等國要求蘇聯在對德作戰勝利後的二至三個月內,對日宣戰。為此,史達林在會議上開出若干條件,其中攸關中國權益者如下:

一,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現狀須予維持。
二,對1904年由於日背信攻擊(日俄戰爭)所受侵害的帝俄舊有權利,應予恢復如左:(a)庫頁島南部及其鄰近的一切島嶼均須歸還給蘇聯;(b)大連商港國際化,蘇聯在該港的優先權亦須予保證;蘇聯之租用旅順港口為海軍基地,也需予恢復;(c)對擔任通往大連之出入的中東鐵路、南滿鐵路,應設立中蘇合辦的公司,以共同經營之。經諒解,蘇聯的優先權益須予保證。而中國須保持在滿洲全部主權。

在此一外交壓力和背景下,1945年8月間,中蘇之間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將上述內容實質化,並增訂了許多相關細節。然而後來由於國共內戰(中共稱解放戰爭),中共逐步掌控全中國,情勢有所變化。國民政府方面指責蘇聯支持解放軍,且未遵照合約內容全面撤軍,於民國38年(1949年)10月宣布與蘇聯斷交,並於民國42年(1953年)廢止該約。

民國37年(1948年),原以為中共無法與國民黨抗衡的史達林,了解到中共可能革命成功,決定同意毛澤東稍早之前的要求,即到莫斯科訪問,但毛澤東因戰事未能成行,史達林便派出了以蘇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米高揚為首的代表團,前往西柏坡會晤毛澤東。民國38年(1949年)7月,中共奪取政權在即,劉少奇率領高崗、王稼祥等人秘密前往蘇聯洽談未來有關貸款和援助等事宜。

民國38年(1949年)12月,毛澤東訪蘇,除要求重新簽訂新約,也敦促蘇方原先承諾的援助與貸款予以落實。新約的名稱是《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共六項條款,有效期為30年,其宗旨和條文比之舊約作了重大的修改與補充。除此之外,周恩來代表中方還與蘇聯簽訂了許多關於兩國外交、國防的重大協定,包括《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關於蘇聯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關於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補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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