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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名稱:社團法人臺北市民間史料協會
  • 設立許可: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北市社團字第1113148454號函
  • 立案字號:112證社字第000033號登記簿第201冊第33頁第4213號
  • 統一編號:88341165
歷屆理監事

第一屆(111年至115年)

  • 理事長:汪琪
  • 理事:朱家瑩、滕淑芬、孫曼蘋、陳淑美、楊湘鈞、林秋寶、王心欣、邱淑宜
  • 常務監事:李莉珩
  • 監事:廖慧君、牟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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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北市民間史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本會以推動「民間史料數位平台1937—1949」之發展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桃園市、臺中市、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推展「民間史料數位平台1937─1949」之相關業務。
    • 二、支持上述平台之永續經營。
    • 三、維護上述平台之資料分享精神。「民間史料數位平台1937─1949」是一個公開的數位資料分享平台,由一群關心民間史料保存的志工共同經營,主要收集1937─1949年間,生活在臺灣與大陸地區人們所留下的日記、書信與證件等資料。選擇這段期間的史料,是因為由對日抗戰到政府遷臺的這段時期,可以說是近代歷史上最動盪、最艱難的時期;這段時期常民百姓的片紙隻字,都可能是整體歷史圖像的重要部分,不容流失。

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 一、會員:凡設籍或工作地點在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桃園市、臺中市、花蓮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 二、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由理事或監事二人以上提名,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二條 本會各種會員權責如下:
    •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二、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通知繳費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停權以兩年為限,逾期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五、聘免工作人員。
    •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理事會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受罷免或撤職處分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含)以上者。
    • 補充、如果會員主動退會,需取得他們的同意表達「退會意願」,且本會應取得具書面的證明,接著再經由理事會決議通過會員退會。
  •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請求召集時召開之。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等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 二、常年會費:每年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 三、會員捐款。
    • 四、外界贊助
    • 五、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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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北市民間史料協會章程

111年8月27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11年9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1113148454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北市民間史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本會以推動「民間史料數位平台1937—1949」之發展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桃園市、臺中市、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推展「民間史料數位平台1937─1949」之相關業務。
    • 二、支持上述平台之永續經營。
    • 三、維護上述平台之資料分享精神。「民間史料數位平台1937─1949」是一個公開的數位資料分享平台,由一群關心民間史料保存的志工共同經營,主要收集1937─1949年間,生活在臺灣與大陸地區人們所留下的日記、書信與證件等資料。選擇這段期間的史料,是因為由對日抗戰到政府遷臺的這段時期,可以說是近代歷史上最動盪、最艱難的時期;這段時期常民百姓的片紙隻字,都可能是整體歷史圖像的重要部分,不容流失。

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 一、會員:凡設籍或工作地點在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桃園市、臺中市、花蓮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 二、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由理事或監事二人以上提名,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二條 本會各種會員權責如下:
    •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二、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通知繳費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停權以兩年為限,逾期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五、聘免工作人員。
    •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理事會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受罷免或撤職處分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含)以上者。
    • 補充、如果會員主動退會,需取得他們的同意表達「退會意願」,且本會應取得具書面的證明,接著再經由理事會決議通過會員退會。
  •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請求召集時召開之。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等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 二、常年會費:每年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 三、會員捐款。
    • 四、外界贊助
    • 五、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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